原告
请问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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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刘某生前系某管理处的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向某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局认为刘某当天提前半个小时下班属于早退,不予认定工伤。原告刘某某不服,起诉至磐石市人民法院。
法律
规定
来听听我们办案法官怎么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该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合理时间段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且早退行为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就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刘某下班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合理的下班时间。刘某所受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某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告某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温馨提示
办案法官温馨提示,对于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不能因为职工违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就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相关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应当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