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2021年第21期】被执行人私自处置被封财产获刑6个月
作者:高岩 房雪  发布时间:2021-02-02 08:46:51 打印 字号: | |

查封财产,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然而宫某某却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偷偷处置被查封财产就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最终竹篮打水,难逃法网。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宫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赵某、董某因养猪向孙某借款10万元,宫某某为其担保。后期多次索要,赵、董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5月1日,磐石法院判决宫某某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于2019年11月12日查封其水稻和玉米。

       判决生效后,宫某某明知水稻、玉米被磐石法院查封,并张贴封条,仍于2020年5月将水稻和玉米出售所得款75000元挪作他用。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磐石市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将宫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磐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告人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愿意接受处罚;并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执行案件已经结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判决宫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法官说法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官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属于拒不执行行为,虽本案被告人官某某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但需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磐石法院始终采取高压态势。2020年以来,磐石法院审结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4件4人次。磐石法院严惩违法犯罪,捍卫法律尊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董心

联系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阜康大路299号 电话:0432-65251311 邮箱:646766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