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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学习 | “三个规定”知识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1-05-17 08:23:14 打印 字号: | |

01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02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03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04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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